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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杨冬与牟红英、牟建霞借款担保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冬,牟红英,牟建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231-1号申请执行人:杨冬,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牟红英,女,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被执行人:牟建霞,女,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牟红英、牟建霞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完毕申请人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齐商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联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