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巧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7-06
案件名称
杜玉文与向恩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巧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杜玉文;向恩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巧民初字第203号原告:杜玉文,男,生于1987年6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云南省巧家县。委托代理人:李湘鹏,巧家县马树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向恩雄,男,生于1974年6月14日,云南省祥云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市祥云县。本院在审理杜玉文诉向恩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玉文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玉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杜玉文负担。审判员 张朝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琨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