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银执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桑榆申请赵承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榆,赵承光,王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银执字第00658号申请执行人:桑榆。被执行人:赵承光。被执行人:王海军。本院在执行(2012)铁银民二初字第0034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桑榆与被告赵承光、王海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承光、王海军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标的额未能执行完毕。2015年2月9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此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2)铁银民二初字第00340号判决书的此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世光审判员 : 王 丹审判员 : 刘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时庆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