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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章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673号原告章某某,女,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家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苟占芳,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章某某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先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