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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夏良玉与被执行人李天毕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良玉,李天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42号申请人夏良玉,男,1954年10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被执行人李天毕(又名李天宏、李宏),男,1975年9月16日生,白族,初中文化,建筑业。申请人夏良玉与被执行人李天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7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2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天毕于2015年2月9日支付给申请人夏良玉货款50000元(已履行),剩余220000元于2015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夏良玉。若逾期未按此协议履行,则被执行人自愿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云执字第4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被执行人逾期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可申请一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员  李会仙执行员  张学文执行员  沈仕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凌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