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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邮催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扬州华脉油品贸易有限公司、蒋华芳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扬州华脉油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邮催字第00013号申请人扬州华脉油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阳中路433号恒通金天城12A01。法定代表人蒋华芳,执行董事。申请人扬州华脉油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请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现申请人要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付款行为(农行)江苏省扬州市高邮支行卸甲分理处,出票人为江苏金飞达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扬州华脉油品贸易有限公司,汇票号码为00100041/20307353,票面金额为1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1年10月12日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扬州华脉油品贸易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国宏审判员  孙龙英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厉爱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