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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枣屯民一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冀某与张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某,张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屯民一初字第516号原告:冀某,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枣强镇裕华东街裕棉小区3巷13号。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某与被告张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元,由原告冀某承担。审 判 长  王清亮人民陪审员  安怀春人民陪审员  刘彦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