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委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湖州新隆龙丝绸印花有限公司与桐庐亿嘉服饰有限公司、占琳娟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新隆龙丝绸印花有限公司,桐庐亿嘉服饰有限公司,占琳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委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湖州新隆龙丝绸印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桂祥。被执行人桐庐亿嘉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娟。被执行人占琳娟。申请执行人湖州新隆龙丝绸印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桐庐亿嘉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4)湖浔练商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桐庐亿嘉服饰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湖州新隆龙丝绸印花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向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法院立案执行后于2014年11月23日作出(2014)湖浔执民字第1482号执行裁定,追加占琳娟为该案被执行人,并于2014年12月25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5308元、执行费43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占琳娟下落及被执行人桐庐亿嘉服饰有限公司、占琳娟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桐庐亿嘉服饰有限公司、占琳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州新隆龙丝绸印花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桐庐亿嘉服饰有限公司、占琳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桐庐亿嘉服饰有限公司、占琳娟列入征信系统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2015年2月6日,申请执行人湖州新隆龙丝绸印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占琳娟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占琳娟于2015年4月底前付清案款和执行费。现申请执行人湖州新隆龙丝绸印花有限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委字第4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桐庐亿嘉服饰有限公司、占琳娟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湖州新隆龙丝绸印花有限公司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