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泉山支行与淮南市鼎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陶金龙、陶荣梅、邸允斌、姚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泉山支行,淮南市鼎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陶金龙,陶荣梅,邸允斌,姚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19-1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泉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负责人:周玲霞,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尹君,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宗媛,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员工。被告:淮南市鼎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法定代表人:陶金龙,职务不详。被告: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法定代表人:邸允斌,职务不详。被告:陶金龙,住安徽省淮南市。被告:陶荣梅,住安徽省淮南市。被告:邸允斌,住安徽省淮南市。被告:姚伟,住安徽省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泉山支行诉被告淮南市鼎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陶金龙、陶荣梅、邸允斌、姚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泉山支行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淮南市鼎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陶金龙、陶荣梅、邸允斌、姚伟银行存款5156405.68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泉山支行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泉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淮南市鼎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陶金龙、陶荣梅、邸允斌、姚伟银行存款5156405.68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 琳审 判 员 郑 植代理审判员 杜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玉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