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矿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矿民初字第44号原告石某某,女,1979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阳泉市。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9月5日生,汉族,住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石某某承担。审判员 仇怀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