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景民一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段某甲与段某乙、段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166号原告:段某甲。被告:段某乙。被告:段某丙。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段某甲诉被告段某乙、段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段某甲负担。审判员  梁文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宏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