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钟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钟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101号原告张某甲(又名张钟从),学生。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男,系张某甲之父。委托代理人李桂林,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钟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钟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发现被告钟某的户籍所在地虽在宣恩县境内,但自2009年起,被告钟某的经常居住地在恩施市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恩施市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龙远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任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