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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钟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钟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101号原告张某甲(又名张钟从),学生。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男,系张某甲之父。委托代理人李桂林,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钟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钟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发现被告钟某的户籍所在地虽在宣恩县境内,但自2009年起,被告钟某的经常居住地在恩施市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恩施市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龙远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任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