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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行审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文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陆德坤、蔡坊坊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文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陆德坤,蔡坊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文行审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文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法定代表人周国勇,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雷成荫,文××县××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池晓智,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执行人陆德坤,务农。被执行人蔡坊坊,务农。申请执行人文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文黄计生征字(2014)第309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确定的要求被执行人陆德坤、蔡坊坊履行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6023元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朱勇独任进行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文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3日作出文黄计生征字(2014)第309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并公告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陆德坤、蔡坊���收到本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6023元。2014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人的工作人员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陆德坤、蔡坊坊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2014年7月3日作出的文黄计生征字(2014)第309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的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怡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