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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张立新抢劫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立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50号罪犯张立新,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坪镇熊家塔村。捕前系农民。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5日作出(2001)珠中法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以张立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1年12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1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该犯系主犯。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1日作出(2004)湘高法刑执字第69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分别于2006年11月29日作出(2006)益刑执字第7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益刑执字第11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13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09.2分。2013年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立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立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菁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