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于商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蔡彬与赖德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彬,赖德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于商初字第88-1号原告蔡彬。被告赖德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彬诉被告赖德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彬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18元,减半收取3059元,财产保全费2126元,合计515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宋晓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崔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