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潍城于商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蔡彬与赖德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彬,赖德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于商初字第88-1号原告蔡彬。被告赖德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彬诉被告赖德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彬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18元,减半收取3059元,财产保全费2126元,合计515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宋晓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崔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