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王保立与朱金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立,朱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王保立,又名王宝利,农民。被执行人朱金涛,农民。王保立与朱金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朱金涛给付王保立工资7900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朱金涛负担。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王保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金涛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建军审判员 张英辉审判员 韩铁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学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