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民初字第2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沭阳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沭阳县信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沭阳县信安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沭民初字第2933号原告沭阳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河西居委会。法定代表人丁震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新成,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守伟,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县信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光荣西路。法定代表人周晓禾。原告沭阳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关公司”)与被告沭阳县信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信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信安花园小区工程。2004年11月20日,双方就信安花园二期工程进行了相关结算形成了《信安花园二期工程决算、工程款支付等相关事项结算书》。根据结算书记载,被告结算时应付工程款90680.79元,工程保修金962706元,按揭贷款保证金255700元。在结算书中将按揭贷款保证金作为被告已付款进行结算,实际该款并未支付。截止目前,信安花园二期工程的相关房屋保修期已届满,要求被告给付各项工程款合计1309086.7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信安公司将沭阳县沭城镇信安花园小区二期工程发包给原告城关公司。2004年11月,双方对工程相关款项进行了结算,并形成《信安花园二期工程决算、工程款支付等相关事项结算书》,该结算书载明:被告信安公司应付工程款及售房差价款为21475941.50元(包括保修金962706元),信安公司已付现款及抵房款为20427156元(包括按揭保证金255700元),信安公司应付工程款在扣除发票应税额后还应支付原告90680.79元。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信安花园二期工程决算、工程款支付等相关事项结算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应按上述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原告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后,原、被告双方就工程总价款进行了结算,被告依法应当按约定付款。关于原告主张的数额,欠付的90680.79元工程款与保修金96270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称结算书已付款项中的按揭贷款保证金事实上并未支付,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其在证据充分时可另行主张该部分款项。被告信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沭阳县信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沭阳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款1053386.79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8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582元。审 判 长 宋军明人民陪审员 韩华斗人民陪审员 凌海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程 玲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