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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余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527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农民,家住万州区。曾因赌博于2010年12月27被晋江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8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于2013年6月2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晓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余某在晋江市永和镇坂头村第二片区74号租房,贩卖55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李海。2.2014年9月12日中午,被告人余某在晋江市永和镇坂头村东堡菜市场附近,欲将4.9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李海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缴获上述用于交易的甲基苯丙胺4.9克,并在被告人余某位于晋江市永和镇坂头村东堡第二片区74号的租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合计101.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合计7.57克及用于联系毒品交易的诺基亚1050型手机一部。案发后,缴获的上述毒品已被上缴至晋江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本院另查明,经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被告人余某被缴获的毒品无色晶体中分别检出甲基笨丙胺含量为79.2%、77.7%、79.3%、76.7%、78.2%、79.2%、70.6%、75.0%,从被告人余某被缴获的毒品红色药片中分别检出甲基笨丙胺含量为8.9%、5.9%。被告人余某的尿液经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盒检测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海、张元红、洪年蕊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说明,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称量笔录,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毒品实物缴交收据,尿液检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通话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及破案经过、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13.97克,属贩毒数量大。被告人余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毒品因被公安机关查获而未实际流入社会,降低了社会危害性,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量刑时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29年9月11日止。)二、扣押的作案工具诺基亚1050型手机一部(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阮 芳审 判 员  陈永哲人民陪审员  杨硕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洪丽清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