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瓯民初字第2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少忠与被告谢乐鑫、余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瓯民初字第2720号原告刘少忠,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告谢乐鑫,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告余淑兰,女,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蔡启新、黄家灿,福建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刘少忠与被告谢乐鑫、余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需时间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少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9556元,减半收取477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潘圣涛审 判 员 周洪涛人民陪审员 杨滋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