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黎民初字第3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山西省黎城县水利局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山西省黎城县水利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黎民初字第331-1号原告刘某某,男,1971年12月28日生,汉族,山西省黎城县人。委托代理人郭连喜,男,195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人。被告山西省黎城县水利局。住所地:山西省黎城县黎侯镇河下西街。法定代表人原宽良,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山西省黎城县水利局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提出已与被告庭外解决,要求撤回对被告山西省黎城县水利局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请求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山西省黎城县水利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756元,减半收取337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云波审 判 员 李政民人民陪审员 王琳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