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王连珠、林霭、王桂霞、王玉琼与怀集县怀城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珠,林霭,王桂霞,王玉琼,怀集县怀城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行初字第10号原告王连珠,女,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城东育委居委会五队**号,身份证号码4412241982********。原告林霭,女,200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城东育委居委会五队**号,身份证号码4412242007********。法定代理人王连珠,系林霭母亲。法定代表人林惠钊,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住怀集县怀城镇城东兴贤居委会工业大道***号。身份证号码4413221980********,系林霭父亲。原告王桂霞,女,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城东育委居委会五队**号,身份证号码4412241980********。原告王玉琼,女,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城东育委居委会五队*号。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黎永桥,广东桥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集县怀城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何若飞,镇长。原告王连珠、林霭、王桂霞、王玉琼诉被告怀集县怀城镇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四原告以被告正在履行其法定职责处理其请求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连珠等在人民法院对案件宣告判决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珠、林霭、王桂霞、王玉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连珠、林霭、王桂霞、王玉琼承担。审 判 长 谢实弟审 判 员 梁桃嘉人民陪审员 王明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范林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