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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执行字第1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美燊与被执行人卓家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执行字第1085-1号申请执行人董美燊,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卓家立,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申请执行人董美燊与被执行人卓家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台民初字第2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被告卓家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董美燊货款人民币7545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从2009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规定还款期限止)。案件受理费1686元由被告卓家立负担。申请执行人董美燊于2014年8月2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银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车辆管理所等查询被执行人卓家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卓家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台民初字第2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旭东审判员  林良松审判员  钱苏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郑闽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