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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兴民初字第2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房恒福、兴化市智蒙幼儿园与兴化市智蒙幼儿园、吴爱军等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恒福,兴化市智蒙幼儿园,吴爱军,王荣华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兴民初字第2869号原告房恒福。委托代理人林明祥,兴化市西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兴化市智蒙幼儿园(原兴化市伟才幼儿园),住所地兴化市幸福小城。法定代表人吴爱军,董事长。被告吴爱军。被告王荣华。委托代理人吴爱军,身份信息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恒福诉被告兴化市智蒙幼儿园、吴爱军、王荣华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恒福撤回起诉。诉讼费13760元,减半收取688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王春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邹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