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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许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甲,女,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身份证号码×××4142。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0日被羁押,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金检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艳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被告人许某甲在上家郑某(另案处理)处取得“金星赌博网站”的代理权(账号为:aaa6600,密码:aa111222)便开始以香港六合彩赌博的方式接受他人投注,后将投注情况和金额通过网上与郑某交收,从中获得10%的佣金;同时其还积极发展下线会员,接受下线杨某(另案处理)等人投注。至案发时,被告人许某甲共接受他人参赌投注额共计约人民币32,000元,从中获得佣金人民币32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并提交书面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许某甲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提请依法惩处。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被告人许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另查明,2014年10月10日6时许,公安机关根据部署在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中路上表商业街2号抓获被告人许某甲,现场查获用于投注网络赌博的电脑主机一台、移动电话一部。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1.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2.证人许某乙、杨某、谭某、郑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4.六合彩投注网站电脑截图;5.扣押、随案移送及提请法院判决物品清单;6.搜查笔录;7.办案说明;8.物证照片;9.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10.抓获经过;1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12.物证:大悍马牌手机1部。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证据材料间能予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缴获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大悍马牌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桂春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曹大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和认罪态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