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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0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合肥巢华贸易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041-8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巢华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合肥兴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2014)合民二初字第004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合肥庐阳支行开户号××××存款(储蓄)170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珍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