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吴某与凤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76号原告吴某,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被告凤某,女,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凤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凤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申仁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严 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