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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吴某与凤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76号原告吴某,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被告凤某,女,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凤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凤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申仁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严 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