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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刑初字第0001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勇,曾用名张文,无职业,住南漳县。曾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3月被南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2000元。此次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12月29日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张勇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南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25日以南检刑诉(2014)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勇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勇于2015年1月14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艳丽人民陪审员  宋克英人民陪审员  侯文保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新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