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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121号原告:孙某甲,男,1987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桓台县。委托代理人:伊海妹,桓台海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乙,女,198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甲承担。审 判 长  祁晓慧审 判 员  苏建峰人民陪审员  伊晓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凯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