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121号原告:孙某甲,男,1987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桓台县。委托代理人:伊海妹,桓台海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乙,女,198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甲承担。审 判 长 祁晓慧审 判 员 苏建峰人民陪审员 伊晓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凯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