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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陵执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国卫与德州市陵城区鲁新棉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卫,德州市陵城区鲁新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陵执字第113-3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卫,男,1954年11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鲁新棉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陵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陵县鲁新棉业有限公司名下产权证号为01847号三层楼房一栋,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陵县鲁新棉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拍卖机构拍卖查封的财产,因三次拍卖均无人竞买,依据法律规定应按照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32万元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变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鲁新棉业有限公司名下产权证号为01847号三层楼房。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