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福田与王桂兰、李建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福田,王桂兰,李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保字第25-1号申请人李福田。被申请人王桂兰。被申请人李建华。本院受理申请人李福田与被申请人王桂兰、李建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交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建华所有财产价值为5万元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5)济高新区保第2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建华价值5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建华所有价值5万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本��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庆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非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