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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杨建锋、胡利强与胡利强、徐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锋,胡利强,徐欢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111号原告:杨建锋。被告:胡利强。被告:徐欢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锋和被告胡利强、徐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锋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锋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48元,减半收取674元,由原告杨建锋负担。审判员  范璐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鲁 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