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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州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成都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187号原告成都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才雄,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先国,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杨,男,汉族,1990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陕西省城固县,系成都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王跃辉,职务:总经理。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定代表人邹烈阳,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39元,由原告成都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述春人民陪审员  唐 磊人民陪审员  罗宗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苏陈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