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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沈阳中茶园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娜欣,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中茶园经贸有限公司,杨娜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沈阳中茶园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韩娜,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杨娜欣,女,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民生路香滨小区B10栋7单元802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8月1日做出的(2014)民提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沈阳中茶园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娜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英杰审 判 员  房德林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