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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吴瑞元与张兰纪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0581号原告吴瑞元,女,1949年4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丁晶,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兰纪,男,1970年3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委托代理人张倩,系被告张兰纪女儿。本院受理吴瑞元诉被告张兰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张兰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三和镇,从未在三和镇之外任何一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依法应当将本案移送至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由于三和镇现已划归谢家集区管辖,被告张兰纪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兰纪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蔡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