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执行字第9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为福与俞家灿、俞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为福,俞家灿,俞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行字第921-2号申请执行人陈为福,男,195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被执行人俞家灿,男,195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俞朗,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陈为福与被执行人俞家灿、俞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3)连民初字第2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我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俞家灿座落在连江县的土地使用权(证号:XXXXXX)的财产权利,且冻结被执行人俞朗所有的闽A×××××小型汽车一辆的财产权利。但上述财产无法及时变现还债,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执行。待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3)连民初字第21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光武执行员 何 晖执行员 林善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姜 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