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全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天全县友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华腾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全民初字第693号原告天全县友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全县多功乡多功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周敏。被告四川华腾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飞大道青羊工业总部基地G区3栋。法定代表人:杨光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全县友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华腾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全县友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全县友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天全县友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邓泽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