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汕海法刑初字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陈某实、曾某强、魏某辉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实,曾*强,魏*辉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C}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汕海法刑初字45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实,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营城东镇**药店,现住海丰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海丰县)。因涉嫌销售假药罪,2013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曾*强,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海丰县公平镇**药店经理,暂住海丰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海丰县)。因涉嫌销售假药罪,2013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魏*辉,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医生,住广东省海丰县。因涉嫌销售假药罪,2013半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4)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实、曾*强、魏*辉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国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实、曾*强、魏*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人陈*实在没有取得药品批发经营资格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向无牌证药贩林俊木(另案处理)购买肠炎宁胶囊、虫草清肺胶囊、砂仁活胃胶囊、泌淋清胶囊、骨筋通胶囊、肠胃舒胶囊等药品后,除部分在其经营的城东镇**药店销售外,其余的药品被被告人陈*实转手批发给被告人曾*强、魏*辉等人。2013年5月间,被告人陈*实到公平镇**药店联系该药店的负责人被告人曾*强后,将假药肠炎宁胶囊55小盒、虫草清肺胶囊72小盒、砂乙活胃胶囊30小盒贩卖给公平镇惠佳药店。公平惠佳药店将向被告人陈*实购买的假药在该药店进行销售,其中销售了肠炎宁胶囊55小盒、虫草清肺胶囊60小盒、砂仁活胃胶囊27小盒给顾客。2013年6月间的一天,被告人陈*实到陶河镇步雅村卫生室联系被告人魏*辉后,将假药肠炎宁胶囊8小盒、虫草清肺胶囊4小盒、泌淋清胶囊4小盒贩卖给被告人魏*辉,被告人魏*辉将向被告人陈*实购买的假药在其卫生室进行销售,其中销售了泌淋清胶囊、肠炎宁胶囊各1小盒给外省民工。被告人陈*实销售假药给被告人曾*强、魏*辉的数额共837.4元,被告人曾*强销售假药数额共1556元,被告人魏*辉销售假药数额20元。2013年8月22日,被告人陈*实、魏*辉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31日,被告人曾*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被告人陈*实、曾*强、魏*辉销售的肠炎宁胶囊、虫草清肺胶囊、砂仁活胃胶囊的药品均为假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实、曾*强、魏*辉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故意非法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以以海检公量建【2014】392、393、394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曾*强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实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魏*辉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实、曾*强、魏*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人陈*实在没有取得药品批发经营资格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向无牌证药贩林俊木(另案处理)购买肠炎宁胶囊、虫草清肺胶囊、砂仁活胃胶囊、泌淋清胶囊、骨筋通胶囊、肠胃舒胶囊等药品后,除部分在其经营的城东镇*利药店销售外,其余的药品被被告人陈*实转手批发给被告人曾*强、魏*辉等人。2013年5月间,被告人陈*实到公平镇惠佳药店联系该药店的负责人被告人曾*强后,将假药肠炎宁胶囊55小盒、虫草清肺胶囊72小盒、砂乙活胃胶囊30小盒贩卖给公平镇惠佳药店。公平惠佳药店将向被告人陈*实购买的假药在该药店进行销售,其中销售了肠炎宁胶囊55小盒、虫草清肺胶囊60小盒、砂仁活胃胶囊27小盒给顾客。2013年6月间的一天,被告人陈*实到陶河镇步雅村卫生室联系被告人魏*辉后,将假药肠炎宁胶囊8小盒、虫草清肺胶囊4小盒、泌淋清胶囊4小盒贩卖给被告人魏*辉,被告人魏*辉将向被告人陈*实购买的假药在其卫生室进行销售,其中销售了泌淋清胶囊、肠炎宁胶囊各1小盒给外省民工。被告人陈*实销售假药给被告人曾*强、魏*辉的数额共837.4元,被告人曾*强销售假药数额共1556元,被告人魏*辉销售假药数额20元。2013年8月22日,被告人陈*实、魏*辉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31日,被告人曾*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被告人陈*实、曾*强、魏*辉销售的肠炎宁胶囊、虫草清肺胶囊、砂仁活胃胶囊的药品均为假药。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书证1.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移交物品清单:证实在陶河镇步雅村魏*辉卫生室(魏*辉)扣押被告人魏*辉假药一批。2.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单及拍照:证实扣押连佳鹏、陈*实包括假药在内的药品一批,送货单三张、电脑清单14页(详见清单)。3.被告人陈*实销售假药的送货单。证明被告人陈*实销售假药的情况。4.海丰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2013年8月22日汕尾市药监局在海丰县陶河镇步雅村魏*辉卫生室查获“肠必康肠炎宁胶囊”、“虫草清肺胶囊”假药后,将案件移送我大队处理。经扩线在海丰县南湖客运站将准备前往陶河镇批发假药的私人药贩陈*实抓获。2013年8月31日,我大队侦查人员在公平镇惠假药店将涉嫌销售假药的犯罪嫌疑人曾*强抓获。2013年8月22日,汕尾市药监局在海丰县陶河镇魏海年卫生室查处假药案件时,将涉嫌销售假药的犯罪嫌疑人魏*辉带到我队接受处理。。5.海丰县公安局城东、平东、陶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陈*实,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7803261110;曾*强,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8508141612;魏*辉,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7605104114。6.海丰县公平惠佳药房出具的证明:曾*强,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海丰县平东镇寨仔村,住:海丰县公平镇,身份证:441521198507141612。于2006年10月开始至现在我惠佳大药房工作,现任职务:店长。负责药品采购销售工作。7.被告人陈*实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8.海丰县公平惠佳药房出具的药品进货电脑记录:证明该药房购买药品的情况。9.海丰县公平惠佳药房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0.海丰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搜查笔录:证明该局侦查人员2013年8月31日14时25分至15时3分对海丰县公平惠佳药房进行搜查,现场扣押物品一批。(详见扣押清单)11.海丰县公安局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认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陈*实、曾*强、魏*辉。(二)鉴定意见1.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汕尾药监认字【2013】002、号认定意见书:证实对陈*实所持有的肠炎宁胶囊、虫草清肺胶囊、砂仁活胃胶囊为假药。2.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陶河镇步雅村魏*辉卫生室魏*辉销售假药案中涉案药品的认定意见书:魏*辉销售的泌淋清胶囊等6种药品为假药。(三)辨认笔录1.经辨认混杂照片,被告人陈*实辨认出林俊木就是批发假药给他的人。2.经辨认混杂照片,被告人陈*实辨认出魏*辉就是向其批发假药的人。3.经辨认混杂照片,证人曾*强辨认出被告人陈*实就是批发假药给他的人,辨认出被告人陈*实的妻子罗素容。4.经辨认混杂照片,证人魏*辉辨认出陈斌就是批发假药给他的被告人陈*实。5.经辨认混杂照片,证人周楠辨认出“神曲彬”就是批发假药给他的被告人陈*实。6.经辨认混杂照片,证人余胜切辨认出陈斌(真实姓名:陈*实)就是批发药品给他的人。(四)证人证言1.证人连佳鹏的证言:公平镇惠佳药店是我2006年开始经营的,2009年在公平镇海紫路开设海紫分店,今年3月份海紫分店合入惠佳药店总店一起经营,即下午你们去的惠佳药店。我一直是经营商场超市的,惠佳药店日常的工作我聘请店长进行经营管理,我老婆周楠负责管理财务。惠佳药店有员工5人,店长由曾*强和李贤彪共同负责,他们负责药店的日常管理、药品采购和销售,另外三人是店员负责导购和收银。今天下午你们和公平派出所的民警一起到我经营的惠佳药店持搜查庄搜查的过程中,在我药店查扣了青海***业有限公司出品的“虫草清肺胶囊”等一批药品,我们向你们提供了在药店二楼办公室的电脑打印了惠佳药店向一名叫“神曲彬”的药贩采购药品的进货单、销售单等共14页。惠佳药店药品的采购是曾*强和李贤彪负责的,我刚才了解一下,“虫草清肺胶囊”是曾*强向一名“神曲彬”的药贩采购到惠佳药店销售的。我查阅了向“神曲彬”采购药品的清单,2013年5月份我药店向“神曲彬”采购“虫草清肺胶囊”20盒,6月份采购“虫草清肺胶囊”40盒,8月5日采购“虫草清肺胶囊”12盒,每盒的价钱是5元。2013年6月向“神曲彬”采购“肠必康肠炎宁胶囊”16盒,7月2日采购“肠必康肠炎宁胶囊”60盒,每盒3..5元。经我向曾*强了解,“肠必康肠炎宁胶囊”销售剩下的20盒,在几天前被“神曲彬”的老婆来我店拿走了。2.证人周楠的证言:公平镇惠佳药店是2006年下半年开始经营的,该药店老板是连佳鹏,也是我的丈夫,有5名工人,都是公平镇人,该药店经营范围就是零售销售药品。药店店长由曾*强和李贤彪共同负责,他们负责药店的日常管理、药品采购和销售,今天下午公安机关到公平镇的惠佳药店持搜查证进行搜查,在搜查的过程中,在惠佳药店查扣了青海***业有限公司出品的“虫草清肺胶囊”等一批药品,我在药店二楼办公室的电脑打印了惠佳药店向一名叫“神曲彬”的药贩采购药品的进货单、销售单等共14页提供给了你们。扣押的青海***业有限公司出品的虫草清肺胶囊是曾*强向一名“神曲彬”的药贩采购的。“神曲彬”是一名药品供应商,男,大约34岁,他的名字叫阿彬,我们药店是在2013年的1月开始有向叫“神曲彬”的药商采购药品的,一共向“神曲彬”采购了十多个品种6000多元的药品。2013年5月份我药店向“神曲彬”采购“虫草清肺胶囊”20盒,每盒约价钱是5元,6月份采购“虫草清肺胶囊”40盒,8月5日采购“虫草清肺胶囊”12盒,一共足72盒。2013年6月向“神曲彬”采购“肠必康肠炎宁胶囊”16盒,7月2日采购“肠必康肠炎宁胶囊”60盒,一共采购“肠必康肠炎宁胶囊”76盒,每盒3.5元。我药店存有“虫草清肺胶囊”6盒,已经被你们扣押。“肠必康肠炎宁胶囊”卖剩21盒,在5天前被“神曲彬”的老婆来惠佳药店拿走了。药品供应商卖药品给药店正常需要提供“三证”即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质量认证证书。“神曲彬”有没有提供“三证”给惠佳药店。3.证人余胜切的证言:我认识陈*实,陈*实还有一个别名叫“陈斌”,年龄约38岁,海丰县城东镇人,在海丰县城东镇云路村开有一间*利药店,他的联系电话足:1581904****。我有向陈*实批发过药品,陈厚批发药品给我时没有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药品许可证、药品质量认定证书给我,但我有问过他有否以上“三证”,他讲有以后再拿给我,但至今一直没有拿给我。4.证人程克明的证言:我认识陈*实。他有一个外号叫陈彬,年龄大概40多岁左右,海丰县城东镇的人,联系电话1581904****。他是个体药贩。曾经到我经营的康宁药房推销过药品,所以我认识他。当时我向陈*实批发的药品有:“宝宝湿疹膏”、“早早孕测试纸”、“神曲胃痛胶囊”、“鼻疾舒”等药品。5.证人罗素容的证言:我与陈*实是夫妻关系。2012年12月初,林俊木到我丈夫陈*实经营的药店里推销药品,陈*实认为林俊木推销的药品价格较便宜,所以就向林俊木进购了部分药品,除部分在自己药店销售外,其他的药品批发给其他药店。陈*实有向林俊木进购了“肠炎宁胶囊”、虫草清肺胶囊、砂仁活胃胶囊、骨筋通胶囊、肠胃舒胶囊、泌淋清胶囊等药品。我丈夫陈*实曾批发过药品给公平镇惠佳药店,这次陈*实被公安机关拘留是因为销售假药“肠炎宁胶囊”,我想公平镇惠佳药店可能有销售向我丈夫批发“肠炎宁胶囊”,我怕公平惠佳药店销售给顾客后危害他人生命安全,就于8月24日坐车到公平镇惠佳药店,到药店后发现该药店货架上摆放有贵州奇胜制药公司生产的“肠炎宁胶囊”,所以向药店的员工要求收回剩余的“肠炎宁胶囊”。该药店员工与药店负责人商量后同意我收回。我向公平镇惠佳药店收回了“肠炎宁胶囊”21盒(4小盒包装为一大盒),同时按我丈夫批发给该药店的批发价以每小盒3.5元的价格退回了73元人民币还惠佳药店。6.证人魏海平的证言:我认识魏*辉,他是我的胞弟,年龄37岁。今年年初的时候,我在广州打工时因身体不好,经工友介绍我在报纸的广告上看到了“金钢丸”和“虫草固本丸”,我看到广告上这两种药对男人肾虚的治疗效果比较好便用汇款的方式购买了“金钢丸”和“虫草固本丸”等三种药品。服用了一段时间后,我见身体没有好转就辞工回家休养,我把这些存下的药品随身带回海丰陶河镇步雅村的老家,回家后我继续服用其他的药品和中药,身体逐渐好了起来,当时存下的药品我觉得扔掉可惜,见魏*辉在经营卫生室,就把这些药品拿给他,过了不久我继续到广州的工厂打工了。7.证人李贤彪的证言:我于2006年底开始在海丰县公平镇惠佳药店打工,我是副店长协助店长曾*强负责惠佳药店的销售和进货。曾*强负责惠佳药店的药品进货,今年年初有一名叫陈彬(我们叫他“神曲彬”)的药贩到我药店推销药品,曾*强向“神曲彬”批发了“砂仁活胃胶囊”、“肠必康肠炎宁胶囊”、“虫草清肺胶囊”、“布洛芬缓解胶囊”十多种药品到惠佳药店进行销售。8月31日,公安机关到惠佳药店进行搜查时,已经将曾*强向“神曲彬”批发的所有药品进行扣押。曾*强向陈斌批发的十多个品种的药品今年以来都在惠佳药店进行销售,具体的数量我不清楚。“砂仁活胃胶囊”、“肠必康肠炎宁胶囊”、“虫草清肺胶囊”这三种药品在惠佳药店销售以后,顾客没有反映药品质量的问题。8.证人林俊木的证言:我批发的药品有贵州奇胜制药公司生产的肠必康肠炎宁胶囊、青海***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头草清肺胶囊等,我在广州购药后,都批发给海丰县城东镇的*利药店、海丰县海城镇康复药店、汕尾城区东涌的老板叫“大安”的药店(具体店名不详)、汕尾城区城内路四海药店、汕尾城区捷胜镇的仁泽药店、附城镇利民药店等。今天公安机关现场在我的车上查获的药品中,发现有贵州奇胜制药公司生产的肠必康肠炎宁胶囊、青海***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虫草清肺胶囊这两种药品,经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认定意见书《汕尾山尾药监认字(2013)002号》和《汕尾药监认字(2013)002号》认定为假药。(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陈*实的供述:我在2013年8月22日下午准备到陶河镇批发药品给魏*辉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的。魏*辉于2013年6月份一共向我批发了肠炎宁胶囊8小盒、虫草清肺胶囊4小盒、泌淋清胶囊4小盒,批发时的批发价都是每小盒3.5元人民币(即一大盒14元)。我一共批发给公平惠佳药店肠炎宁胶囊二次共76小盒(每4小盒包装为1大盒),分别是2013年6月份批发了16小盒、2013年7月2日批发了60小盒。我批发给公平惠佳药店虫草清肺胶囊三次共72盒(每4小盒包装为1大盒),分别是2013年5月份批发了20盒、2013年6月份批发了40小盒、2013年8月5日批发了12小盒。我批发给公平惠佳药店砂仁活胃胶囊一次共30小盒(每3小盒包装为1大盒),时间是2013年5月份。肠炎宁胶囊批发价是每小盒3.5元人民币(即一大盒14元),虫草清肺胶囊批发价是每小盒5元人民币(即一大盒20元),砂仁活胃胶囊发价是每小盒6.33元人民币(即一大盒18.99元)。我销售的药品是向一个住在汕尾市城区叫林俊木的人批发的。林俊木有否相关的经营许可证照我不清楚,是他自己到我药店推销药品的,我没到过林俊木公司,所以不清楚。我经营的药店全称叫海丰县城东*利药店,是从2010年12月份开始经营的,药店的营业执照是我本人的,经营地址是在城东镇云路村路口。2.被告人曾*强的供述:2013年05月份,我向陈*实批发了虫草清肺胶囊20小盒,2013年06月份批发了虫草清肺胶囊40小盒,2013年08月05日批发了虫草清肺皮囊12小盒,2013年06月份批发了肠必康肠炎宁胶囊16小盒,2013年07月2日批发了肠炎宁胶囊60小盒,这些数字在我惠佳药店约电脑数据都可以查到的。我药店向陈*实批发的虫草清肺胶囊一共72小盒已在我药店出售了66小盒给到我药店购买药品的顾客,剩余的6小盒已被公安机关查扣了;我药店向陈*实批发的肠必康肠炎宁胶囊76小盒已在我药店出售了55小盒给到我药店购买药品的顾客了,剩余的21小盒在我抓获前几天已被陈*实的妻子到我药店收回了。陈*实,男,约40多岁,因其之前向我药店推销神曲胶囊时用陈彬(斌)的名字,故被我们称为“神曲彬”,在海丰县城东镇经营*利药店。因为我药店向“神曲斌”批发药品时,他没有向我药店提供三证,即药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药品质量认定证书,所以我知道“神曲斌”是私人药贩。因为陈*实批发给我药店的药品比有提供以上三证的医药公司的批发价格要便宜得多,同时我药品店也有需要经营该种药品,所以在陈*实没有提供以上三证给我药店的情况下,我药店就向其批发以上药品了。海丰县公平镇惠佳药店约老板是连佳鹏,我在该药店的工作时间较长,且是该药店的店长,连佳鹏除经营药店外,还有经营其它商场的生意,所以他将惠佳药店的药品进购工作交由我负责,并协助连佳鹏的妻子周楠管理惠佳药店的经营管理工作。3.被告人魏*辉的供述:我是乡村执业医生,在海丰县陶河镇陶塘社区芳名亭对面经营步雅衬魏*辉卫生室。大约是一个月前,个体药贩陈斌到我的卫生室向我推销“泌淋清胶囊”、“肠炎宁胶囊”、“虫草清肺胶囊”等三种新药,说这儿种新药的治疗效果比较好,接着他自我介绍了这几种新药的情况,我有问他这儿种药品是不是假冒的,他说药品是真的并且价格较低。听完陈斌的介绍我就向他购买了“泌淋清胶囊”和“虫草清沛胶囊”各1大盒、“肠炎宁胶囊”2大盒,当时我有向陈斌提出要药品销售的收据等,陈斌说如果我要的话,他可以去打印单据给我,但后来他一直没有拿给我,我将这些药品摆在我的卫生室进行销售,到今天为止,我卖出了“泌淋清胶囊”和“肠炎宁胶囊”各一小盒,剩余的药品今天被汕尾市药监局查扣。“泌淋清胶囊”、“虫草清肺胶囊”和“肠炎宁胶囊”都是一个大包装盒内装有4小盒包,“泌淋清胶囊”生产厂家是贵州和仁堂药业有限公司,“虫草清肺胶囊”的生产厂家是青海***业有限公司,“肠炎宁胶囊”的生产厂家是贵州奇胜制药厂。上述二种药品的批发价都是每大盒14元,我一共付款56元给陈斌。这三种药品我都以每小盒1O元的价格在我卫生室进行销售。我卖出了“泌淋清胶囊”和“肠炎宁胶囊”各一盒,每盒价钱10元。卖给外省来陶河的务工人员,我不认识他。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实、曾*强、魏*辉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故意非法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实、曾*强、魏*辉所犯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实、曾*强、魏*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实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曾*强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三、被告人魏*辉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捷辉审判员  王春林审判员  刘如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钊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