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欧阳锞贩运毒品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欧阳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79号罪犯欧阳锞,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湘潭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长县刑初字第399号刑事判决,以欧阳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2年9月3日交付执行。2012年10月1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刑期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三十八条严格要求自己;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掌握生产技能,完成生产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02.9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欧阳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阳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3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菁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