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知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5-20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麻岳标、中山市小榄镇锦骏塑料厂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麻岳标;中山市小榄镇锦骏塑料厂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知民初字第348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文讲,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麻岳标,男,汉族,1966年12月4日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永嘉县,系个体工商户昆明市官渡区华连副食百货经营部业主。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锦骏塑料厂。住所: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裕丰区昌业路65号。法定代表人何锦似。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麻岳标、中山市小榄镇锦骏塑料厂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分别于2015年2月6日和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麻岳标、中山市小榄镇锦骏塑料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麻岳标、中山市小榄镇锦骏塑料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白 昱审 判 员 韩晓岚人民陪审员 崔朝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