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家明,张庆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何家明,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执行人张庆安,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执行人何家明与被执行人张庆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4)邛崃民初字7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家明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家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庆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张庆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何家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何家明尚未受偿的7771元的债权本院予以确认,待发现被执行人张庆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何家明凭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邛崃执字第1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永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梁仁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