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商执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马学柱与卢培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学柱,陈义卫,卢培波,李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797号申请执行人马学柱,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商河县。被执行人陈义卫,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卢培波,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长林,男,19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马学柱与被执行人陈义卫、卢培波、李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义卫、卢培波、李长林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马学柱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陈义卫、卢培波、李长林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全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标的额50000元,待被执行人陈义卫、卢培波、李长林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洪涛审 判 员  王兴宝代理审判员  刘立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