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朱静媛与徐建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941号原告朱静媛,女,192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徐建华,女,195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徐建新,男,1950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静媛诉被告徐建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朱静媛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朱静媛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静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朱静媛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宇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冯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