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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环民初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威海中玻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安必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中玻光电有限公司,北京安必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环民初字第2061号原告威海中玻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北京安必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中玻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安必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安必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中玻光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安必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威海中玻光电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鹏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江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