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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海商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寿林锋与邬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海商初字第1333号原告:寿林锋。被告:邬锐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寿林锋与被告邬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林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寿林锋负担。审 判 长  薛 玮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人民陪审员  蔡平贵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於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