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海商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寿林锋与邬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海商初字第1333号原告:寿林锋。被告:邬锐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寿林锋与被告邬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林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寿林锋负担。审 判 长 薛 玮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人民陪审员 蔡平贵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於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