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徐华与牛英禧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华,牛英禧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华。委托代理人张文,广东时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英禧。委托代理人刘从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华为与被上诉人牛英禧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西劳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华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华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华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徐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连亮(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