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李革新、陆伟与陈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革新,陆伟,陈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058号原告李革新。委托代理人陈杰,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莉。原告陆伟。委托代理人陈杰,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莉。被告陈剑。原告李革新、陆伟与被告陈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李尧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革新、陆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革新、陆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