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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李革新、陆伟与陈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革新,陆伟,陈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058号原告李革新。委托代理人陈杰,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莉。原告陆伟。委托代理人陈杰,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莉。被告陈剑。原告李革新、陆伟与被告陈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李尧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革新、陆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革新、陆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