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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叶仕英与周柳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仕英,周柳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66号原告叶仕英,女,住武夷山市。委托代理人彭澜、杨俊杰,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柳兴,男,住武夷山市。原告叶仕英与被告周柳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原告叶仕英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仕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叶仕英负担。审判员  陈慧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升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