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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翁巧凤与黄建功、程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巧凤,黄建功,程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翁巧凤,女,1972年6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黄建功,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程鸿,女,1975年7月20日出生。(2014)武民初字第18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程鸿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为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应予强制划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程鸿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南平分行建行武夷山支行18×××85账户上的存款11482元至本院账户(收款单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账号:35×××0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宝兴审判员  陈建安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