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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行审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泉、何丽娜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绍兴市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泉,何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绍柯行审字第86号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柯桥区群贤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国娣,局长。委托代理人沈琴梅,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尹莹,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张泉。被申请人何丽娜。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月6日作出的绍柯区计生征字(2014)第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中的征收款10906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明显违法之处。本院认为,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绍柯区计生征字(2014)第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中的征收款109065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海东审判员  雷红莉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颖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