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行字第18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黄玉环与陈亚猛、辜生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环,陈亚猛,辜生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855-1号申请执行人黄玉环,女,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亚猛,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辜生理,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玉环与被执行人陈亚猛、辜生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1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陈亚猛、辜生理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175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二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申请执行人未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查无二被执行人房产、土地使用权等登记信息。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亚猛、辜生理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亚猛、辜生理与上述债务相当价值的财产,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辜生理的银行存款,但被执行人辜生理的银行存款仅有人民币130.06元,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2014年12月10日,本院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陈亚猛、辜生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陈亚猛外出,去向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另一被执行人辜生理正在与其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文庆审 判 员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晓文 来自: